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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I9 J. c& p3 | 近日,“伪造国税总局47号文”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在证伪时称,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P, \. K4 D( J* b6 t* z" H7 g
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 J1 E: H4 H2 u0 {- Q 8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公安局未果,无法确认此事已进入刑事调查程序。% D; y9 y2 T4 B1 {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报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朱建华教授说,“但是,这个事情的详情是普通公民不易了解的,可能只有国税总局制定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知道。所以,最后报案的主体有可能还是国税总局。”
& V0 X8 s, b: y 8月17日,记者致电国税总局了解事件调查进展,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 \5 ]- ^1 s0 w) E: S9 B! j3 N( C
这份文件的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内容主要涉及年终奖税收方式,发布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 M" b* Y# G/ ^. H a 而国税总局官方网站上可查的最新政策公告,是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46号)及解读。
; }; `& X) P6 [8 B1 N \ 8月12日,“47号文”由两家会计网站率先发布,随后,《广州日报》、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 I1 Q; y+ X* s! Q6 ]. y 此后,这份仿真度极高的文件广受转载,迅速成为网络热点。直到8月15日,国税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3 A; W+ g8 a- w& B9 t 此时,距离该文的首次发布,不过两天。
* w, ?7 C/ k" W2 W! o$ i: ~& v “这一事件的发酵过程并没有什么新意,是一条经典的谣言传播路线:从论坛发帖开始,经过媒体报道,最终以网络转载、微博等形式形成热点。”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舆情分析师庞胡瑞说,国税总局在应对此事时的表现“中规中矩”,应对方式“传统”、“单一”,没有真正回应网络民意,对文件内容采取了“回避”态度。
" ~$ T% Z/ ]4 I, U 47号文中,两种年终奖缴税的计算方法最引人注目。有网友根据“新的计算方式”做了尝试,发现确实可以避免“奖金多而税后所得少”的情况,这是在文件被证伪之后仍得到很多民众认可的主要原因。
) z) m9 e. a5 s 应该说,社会各界对47号文的关注点已经很快发生了变化:从文件真伪到年终奖的“新缴税方式”,呼吁国税总局不妨“将错就错”的报道也有呈现。
4 V" c, i! @( ~ “网络是个累积民意的地方。”庞胡瑞说,针对新的舆情导向,政府部门不但要有倾听民意的姿态,也要有解决问题的实质性回应,“如果国税总局就这个问题进行专业阐释,或给出时间表,那么,在减少误导信息传播时会事半功倍,也会受到网民的追捧和称赞。”
5 K# t# z" p: [, {* z 然而,国税总局只在声明中称“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并没有对民众最关心的内容作“深度解读”,不能说“回应了民意”。
! _( C7 h, c6 G8 I$ C# B “客观上说,国税总局从辟谣到面对媒体,总的来说是比较积极的。”庞胡瑞说,“但政府部门的辟谣机制过于呆板,国税总局官方网站在辟谣时影响力有限,也没有采用与网民沟通的主要方式,必然影响传播效果。”5 x8 h6 K$ B% H5 s&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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