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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9 日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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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成本已是公开秘密 但知道了我们又能如何?
福州市物价局公布商品房成本信息的做法,经报道后,引起有关部委的重视和社会舆论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公布商品房成本清单“撬开了房地产业内幕的冰山一角”,同时国土资源部以及发改委有关部门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 i5 [+ u! w"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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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房地产业低成本高市价的现实,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以准确的数字公开商品房的成本信息,不过是把一些心照不宣的模糊事实通过量化的方式公开化准确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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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在市场中决定供求关系的是价格而不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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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 J9 s+ X Z. i/ S4 ?笔者理解之所以要公开商品房的成本信息,是想通过揭露房地产业的高额利润,以改变房地产业的暴利性质。也就是说,公开成本信息其实仅仅是手段,目的在于降低虚高的房价。8 z& }# M! u/ ~8 F7 g" M4 P' P ~
) ?8 W3 D& O5 W$ a但在目前的商品房供求关系中,恰恰存在这样的尴尬。成本信息的公开所能做到的也仅仅是让公众知道房地产暴利的事实,对于改变这种现状却无能为力。+ }" ]$ U6 [ P1 E! y' k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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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市场中,利润的来源有两大途径,一是成本和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市场中的供求关系,而且后者对前者有决定性作用,一旦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在供应者处于垄断地位时,降低成本固然可以获取利润,但垄断地位足以保证高额利润,成本的降低只不过是“锦上添花”。而在商品房市场,由于炒房团的存在以及投机者的横行,消费者和商家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对等,消费者无从改变这种局面,只有接受的份儿。2 V' u5 F7 D4 |; H! z$ g3 W2 Q
2 s6 L: `. n0 k+ _& m! L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消费者是否知道这种不对等,以及其后隐藏的成本信息,而在于他在这个过程中权利在缺失。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是保障消费者“用手投票”最重要的权利,但垄断的存在使得这种权利丧失殆尽,毕竟,契约自由对于他们而言只是最终无可奈何屈从的自由,也是商家心安理得获取巨额利润最好的挡箭牌。3 U! q/ Z1 h! Z8 S; ^7 a
& ]; d7 i& d! `9 N* f# J对于媒体揭秘“房价成本”,国土资源部的反应是“积极”的,但我们注意到,这种“积极”充其量仅仅是一个“附和者”的态度,从某种程度上似乎也可以说,国土资源部只做了一个“持赞扬态度的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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